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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保姆起夜摔倒受伤雇主有赔偿责任吗?——对一则法院判决的评析
五金雇请保姆照顾老人,是如今生活中司空见惯的行为。保姆在照顾老人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也是经常发生的情形。那么,当保姆在照顾老人过程中受到损害该由谁来买单,即由保姆一方还是雇请保姆的一方承担该损失,亦或是双方分担损失呢?这是一个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年逾九十的刘老太长期住院治疗,刘老太的子女雇请了张阿姨在医院照顾刘老太的日常起居,晚间与刘老太同住在病房里。某日深夜12时许,张阿姨起床 去卫生间,为了不吵醒老太太,也就没有开灯,在抽取纸巾时,茶几绊倒在地受伤天博官网入口。被诊断为颅脑损伤、脑挫裂伤伴血肿、枕骨骨折等。因赔偿问题和刘老太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老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8000元。
双方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原告摔伤受伤,系自己不小心绊倒造成,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原告摔伤系为照顾好被告,被告作为收益者,应对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综合考虑原告受伤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故判决被告补偿原告3000元(参见《浙江法制报》2021年10月15日)。
应当说,本案并不是一件疑难案件,受案法院也正确认定了双方之间纠纷的性质是个人之间的劳务纠纷。而且事实认定也是清楚的,是提供劳务的原告自己的过错造成了伤害天博官网入口,被告没有过错。那么,依照我国《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只能是驳回被告保姆的诉讼请求。但是,判决中却又节外生枝地认定:考虑到原告摔伤系为照顾好被告天博官网入口,被告作为受益者,应对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在“但是”之后提到的情况,和前面提到的“个人之间的劳务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两类情况,如果是前者,就不能是后者;反之,如果是后者,也不能是前者。而不可能同时即是前者又是后者。作为个人之间提供劳务中照顾老人的保姆一方,照顾好老人是其职责所在,被照顾的老人一方当然也可以认为是受益者,这当然也不算错。但这个受益和不支付报酬的受益毕竟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双方只要按约定和法定要求履行,可以说双方都是受益者,一定是互利共赢的。因为如果有一方受损的话,这个关系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因此,可以肯定地说,本案法院在认定双方之间纠纷的性质是个人之间的劳务纠纷,接着又认定“原告摔伤系为照顾好被告,被告作为受益者,应对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判令被告对受损害的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其适用法律是明显错误的。
笔者以为,其深层原因还是“谁受伤,谁有理”“案结事了”等指导思想在作怪、并不是法官不懂法律,弄不清楚案件的法律性质所致。笔者在三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也遇到过不少类似的个人劳务纠纷案件——诉讼的及非诉讼的。尽管接受劳务的被告并没有什么过错,但不少法官及主持调解的人都是以原告(受伤方)是为被告提供劳动受伤,被告受益为由极力劝解其要多少赔偿一些。当然,如果是调解——无论是诉讼调解还是非诉讼调解,要求没有过错的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似乎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是,如果是判决,恐怕问题就大了。因为判决一定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上是个人之间的劳务性质引起的纠纷,是原告人自己的过错,在被告没有过错造成原告受伤的情况下,其法律的准绳一定是《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而不可能的其他什么规定的余地。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多有强调,判决一定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简单地以“谁受伤,谁有理”“谁死亡,谁有理”等,也不该抛开事实和法律强调“案结事了”“公平正义”等。这是极为正确的。人们对司法审判的功能有多种不同的表达,笔者以为最精准和正确的表达当是杜万华官的 “彰显规则、维护秩序”(杜万华: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4月第1版第28页、29页)的表述。该表述最契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如果某一判决不能彰显规则,甚至是错误适用了规则,尽管暂时看来是“案结事了”了,甚至单独一个案件看来也比较公平,其法律效果不会是好的,其社会效果长远来看也不会是好的。如果判决严格依法办事,彰显了规则,虽然从暂时来看,没有做到“案结事了”,但长远来看,其效果也不会差的,是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的。天博保姆起夜摔倒受伤雇主有赔偿责任吗?——对一则法院判决的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