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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官网入口「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天博官网入口「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天博、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践中,监护人等特定身份的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279件,其中案件1013件,猥亵儿童案件214件,强制猥亵、侮辱案件52件;教师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059件,其中案件242件,猥亵儿童案件679件,强制猥亵、侮辱案件138件。司法实践中,监护人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于单亲、离异、收养家庭。例如,2015年至2017年浙江办理的15件监护人性侵案件中,均涉及罪,被害人都未满14周岁,发生在单亲、再婚、收养家庭中的占80%。由此可以看出,需要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监护人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性侵害。
刑法奸淫罪的年龄界限为十四周岁,对于利用特定关系性侵已满十四周岁女性未成年人的,如果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可以罪定罪处罚。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难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责任。从实际情况看,这种利用特定身份奸淫未成年女性的行为,即使未使用暴力手段,但由于收养、监护等特定关系,对未成年人而言,往往会由于恐惧、不知所措等而不敢反抗。有的虽然表现为受害人“自愿”,但由于受害人毕竟尚未成年,尚不具备完全认知自己行为性质的能力。因此,从保护女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有必要对此类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从国外的情况看,不少国家和地区将特定关系人与不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规定为犯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有相关规定。立法机关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反复研究,规定了本条犯罪,将年龄界限划定在十六周岁。
一是有的建议规定任何主体只要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犯罪,而不限于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对此,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至所有人员,实际上是提高奸淫罪的年龄界限,这样修改涉及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需要进一步论证。
二是,有的建议将本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修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即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也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对此,立法机关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主要考虑:一是将犯罪对象的范围扩大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理由不是很充分,有关方面也存在不同意见;二是,有的提出,我国民法典第十八条中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已经具有相应的判断、认识能力。
1.德国。德国刑法典第174条规定了对被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滥用罪,这一犯罪包括三种情形:(1)与受自己教育、培训或监护的未满16岁的人实施性行为;(2)滥用教养、培训、照料、职务或劳动关系,与受自己教育、培训或监护的未满18岁的人,或者职务或工作上与自己有从属关系的未满18岁的人实施性行为;(3)与自己或者共同生活的他人的未满18岁的亲生子女或养子女实施性行为的。此外,2015年德国修改刑法,增加了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与受教育培训的未成年人实施性行为犯罪的规定。德国刑法同时规定,犯上述罪,法庭在考虑案件中受保护人的行为后,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刑罚处罚。
2.日本。日本2017年修改刑法新增加监护者猥亵、等罪的规定。日本刑法第179条规定,“对于未满十八周岁者,利用身为监护人的影响力乘机进行猥亵行为的,按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即强制猥亵罪)。对于未满十八周岁者,利用身为监护人的影响力乘机进行等行为的,按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罚(即强制等罪)。”
3.意大利。意大利刑法典第609—4条的规定,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实施性行为的,依照第60-2条强迫实施性行为罪的规定,同样处罚:(1)不满14岁的;(2)不满16岁的,如果犯罪人是该未成年人的直系尊亲属、父亲、养父或上述人员的共同生活人、监护人或者由于照顾、教育、培训、监督或看管等原因而受托照管未成年人或者与其有共同生活关系的其他人;(3)直系尊亲属、父亲、养父或上述人员的共同生活人、监护人,滥用与其地位相关的权力,与已满16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性行为的。同时,意大利刑法规定,犯前款罪,如果行为人同该未成年人年龄差距不超过3岁的,不予处罚。此外,意大利刑法还规定,对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的,犯罪人不得以不知晓被害人的年龄作为开脱罪责的理由。
4.我国地区。我国地区刑法规定了利用权势机会、猥亵罪,该法第228条规定:“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未成年人。
5.《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天博、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或剥削,包括性侵犯天博。”
第一款是关于特定身份人员性侵未成年女性的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即构成本罪。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尚处于生长发育过程中,其生活经验、社会阅历尚浅,对性的认知能力尚存欠缺,在面对一些特定关系人利用特殊职责等便利条件侵扰时,尚不具备完全的自我保护能力。我国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第五十四条也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因此,刑法明确禁止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在该女性“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这里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相对于未成年女性具体而言的。这里的监护,是指行为人负有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职责。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关于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的范围,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此外,民法典还对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监护人变更等作了规定。因此,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负有监护职责的人的范围。这里的收养,是指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收养行为,原本没有父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父女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则相应终止。根据本条的规定,收养人对其收养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禁止与其发生性关系。这里的看护,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如雇佣的、保安等。这种看护职责通常是基于合同、雇佣、服务等关系确定,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志愿性的服务等形式确定,如邻居受托或自愿代人照顾。这里的教育、医疗,主要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教育、医疗职责的人,如学校、培训机构、医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医生、等。这种教育、医疗职责通常是基于教育关系、医疗关系、服务合同等确定。上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本罪。
对于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包括多人、多次、给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重大伤害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果行为人违背该未成年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属于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本罪与罪的区别,主要区别是:一是犯罪主体范围不同。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不负有上述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本罪。二是客观表现不同。本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罪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违背其意愿,迫使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五十四条;《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
注:本文摘抄自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许永安处长主编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