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我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天博官网入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办绿化资质证书需要哪些资料)、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上述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范围,进行资质核定。
三、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按一、二、设置。企业资质标准和经营范围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6]122号)的要求执行。
五、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建设部,由建设部审批、发证。
六、省建设厅负责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审批。设区市园林绿化资质主管部门(或有关省级专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七、园林绿化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园林绿化资质主管部门申请,经设区市园林绿化资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
在省工商注册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一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园林绿化资质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其审核后报省建设厅。
九、申请核定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企业,需报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申请材料的原件。提交的材料如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5、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
11、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新申请的企业须提交上述1、2、4、5、6、7、8、9条所列资料。申请升级的企业须提供1--11条所列资料。
十、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材料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等情况的,可不予受理。
负责审核的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和附件材料、原件相符,并在附件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核对印章。负责审核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实地考查,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附件材料应按顺序分三部分装订。其中第一部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升级企业),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天博、财务、经营负责人资料,财务及统计,场所证明等资料;第二部分为代表性工程合同及质量安全资料(升级企业),施工机械、质量检测设备等资料;第三部分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企业人员资料。
十三、获得新资质的企业均设定二年的试行期。期满申请试行资质转正的,除提供第九条1-9项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有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增加和减少名单明细表及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参加社保的凭据及有关人事证明;
4、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二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二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十五、凡具有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接受审批发证机关对其经营管理情况的动态考核,并自觉接受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指导天博。
十七、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省建设厅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申请人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进行说明,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十八、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及时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九、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二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园林绿化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二十、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的审批程序核定。
对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园林绿化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第九条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天博,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二十一、园林绿化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设区市园林绿化资质主管部门(或有关省级专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省建设厅申办资质证书变更。
二十三、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省建设厅不予核发资质证书,且在一年内不得提出资质申报申请:
二十四、获得园林绿化二、资质,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可以吊销或撤消企业资质证书: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用地红线图及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盖有规划部门审批章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与管线、
10、测量部门的绿地面积测量图(原件,注明红线范围、坐标、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竣工绿地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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